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中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业、商贸物流等消费提升相关行业;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家政服务、人像摄影等生活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项目实地察看、评审、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

 

  (三)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遵守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五)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支持方向及标准说明

 

  以下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但受财政资金预算规模限制,可根据预算规模和资金需求实际情况对扶持金额统一按比例进行调整,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

 

  本文中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一般以月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

 

  第八条 提升供应链价值链

 

  (一)培育核心企业

 

  1.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培育一批试点示范企业。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企业就高申请,如获得奖励后达更高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补差。

 

  2.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做大供应链平台业务规模。在厦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对其销售额增量给予分段奖励。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三的奖励,超过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供应链核心资源业务,做大采购和销售规模。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2022年销售额增量首次达5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2022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50万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鼓励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利用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下同)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不超过50万元分档奖励。(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不能申请本政策,鼓励其新设立供应链贸易公司,可适用本政策)。

 

  (四)营造供应链发展氛围。对商务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在我市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活动,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八条政策试行一年。结束后如进行延期、调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九条 鼓励消费扩容提质

 

  (一)支持商贸企业加快发展新零售、智慧零售,鼓励通过连锁经营、联营经营、统一结算等方式扩大商品消费规模。对商贸企业做大消费规模予以增量奖励,单家封顶500万元。企业可自行选择一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1.商贸零售增长奖励。商贸企业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以下简称"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2‰予以奖励。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4‰予以奖励。

 

  2.热点商品零售增长奖励。促进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开展家电、家具以旧换新。支持汽车(新车)、家电、家居等热点商品零售企业(热点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50%以上)扩大消费。热点商品零售企业奖励标准在第1项基础上提高20%。

 

  鼓励二手车零售,二手车年零售额增长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5‰予以奖励。年零售额首次达1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额外予以100万元奖励(不计入封顶金额)。

 

  3.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奖励。加快推进商业零售业数字化,鼓励建设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拓展线上业务。传统商贸企业(含传统商场)网络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20%以上,且企业年零售额增幅达30%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第1项基础上提高30%。

 

  4.商贸物流配套奖励。加快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建改造提升物流(含冷链)设施。对商贸零售企业年度商贸物流建设有效投入达5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给予超过社零目标增量部分5‰的奖励。

 

  商贸零售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在商贸物流建设方面的有效投入包括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安装;运输车辆购置;物流信息系统建设等直接费用。不含土地、住宅、写字楼、办公用品、人员及管理费用等非直接相关费用。所投入托盘、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且建设投入应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二)鼓励各区扩大消费。鼓励各区扩大消费规模,对社会消费品零售年度增幅排名前三的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及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包括在节假日、消费淡季、夜间时段举办购物节、发放消费券、以旧换新、消费下乡、促销让利等。鼓励各区使用数字人民币发放消费券。

 

  (三)促进连锁经营,构建便民生活圈。

 

  1. 对本市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新开门店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对年零售额达五千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同时年净新增10家以上门店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的连锁便利店奖励5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的连锁便利店奖励1万元。鼓励便利店搭载便民服务项目,开展生鲜售卖、快递寄取、便民缴费等业务。

 

  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社区新开设门店,每新设一家门店给予10万元奖励。

 

  新增直营或加盟门店数量应为净增加值,即新增数量扣除关闭数量。新增门店应正式营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进行统计。便民生活圈试点社区新设门店单独计算。

 

  2. 鼓励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纳入试点的社区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奖励的社区需符合《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厦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厦商务〔2021〕203号)等要求,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

 

  3. 餐饮连锁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额达一千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餐饮目标,同时年净新增2家以上门店的限上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餐饮门店奖励5万元,每新增一家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社区直营门店奖励10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餐饮门店奖励1万元,有建设中央厨房的叠加奖励5万元,每按《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闽菜馆"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1〕178号)要求创建一家闽菜馆叠加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新增直营或加盟门店数量应为净增加值,即新增数量扣除关闭数量。新增门店应正式营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进行统计。便民生活圈试点社区新设门店单独计算。

 

  (四)提升商业品质。促进绿色消费。根据《厦门市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厦商务〔2020〕93号)评审获得绿色商场称号的,按照建筑面积达3千(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五)支持老字号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加强品牌消费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餐饮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餐饮目标")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2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餐饮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拓展家政服务。支持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家政从业人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对于厦门市家政服务企业(单家)支出上述保险费合计不低于1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7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落实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每年免费为领跑企业家政从业人员提供一次体检。

 

  (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目标")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服务业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营造消费环境

 

  (一)支持主题促销。

 

  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参加活动的企业达到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予以奖励,超过下述家数的,每超出1家予以1万元组织活动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活动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参与活动的本市限上商贸企业达20家以上的(家电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10家),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参与活动的本市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生活服务业企业达20家以上(家政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10家),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参与老字号活动的本市限上、规上企业(含老字号企业)达20家,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公益培训。

 

  支持餐饮、家政、老字号等相关行业协会、机构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居家上门服务证、安全生产、诚信宣传、禁限塑、行业法律法规、老字号传承创新等公益性培训。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2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协会、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培训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第八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慧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