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
面向贷款逾期未还的小微企业,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主要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风险的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

  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一)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允许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70%。 

  (二)以股权、知识产权等除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物为担保的贷款,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 

  (三)放大抵押物价值贷款,即以部分资产抵押、其余为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仅加成部分享受政策),先行补偿比例为加成部分贷款本金损失的50%。 

  (四)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先行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 

  (五)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六)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申报材料及方式

  当企业贷款逾期未还时,承办银行应根据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服务中心申请补偿,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呈报表。 

  (二)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贷款损失认定书及成因分析报告。 

  (四)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殊情况除外。

  (五)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线上贷款可以提供线上签署的贷款协议文本打印件,无需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六)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七)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八)贷款放款证明材料(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贷款账户明细、贷转存账户贷款发放流水均可)复印件。 

  (九)企业信用报告及商事主体信息截图。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上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批准的支付金额,将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账户。

联系方式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上市与融资服务部 2211086


信息来源:慧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