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厦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备注:注册时间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
        2.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3.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5.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收入总额的30%以上。

二、扶持内容:
        (一)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前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补助,或选择认定后,按年度连续补助,但总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3.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4.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备注:设备原值一般为不含税);
        5.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备注:①提供的财务资料须含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股权投资收益、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会计准则)和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等内容;②合同研发收入、科技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
        6.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备注:①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②研发人员包含常驻研发人员和外聘研发人员,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以缴交社保为准,外聘研发人员以纳税证明为准;③职工总人数:月末数之和/12。);
        7.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四、咨询电话:
        创业树全国热线:400-6316-883。

五、申报指南:
        1.单位申报。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登录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直接输入网址:http://120.41.36.6:8888/login.jsp
        ②从i厦门登录:https://www.ixiamen.org.cn,选择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进入系统后,选择市科技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填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或由科技服务机构配合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3.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一式两份(1份原件,1份复印件)装订成册。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厦门市虎园路2号)。
        4.专家考评。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专家考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明确考评意见;
        5.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予以公示,对有异议的研发机构,市科技部门调查核实;
        6.发文公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7.政策兑现。认定为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直接拨付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其它政策兑现根据每年发布的政策兑现通知,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申请表》,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