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2019-12-13 16: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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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减征幅度按照省政府的文件执行。)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公告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www.xmtax.gov.cn)查看办理。
报送资料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应税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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