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莎士比亚曾说过“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一组产品,在一些人眼中是相近似的,在另一些人眼中却又是不相似的。不信,大家可以先来测试一下,以下两组图片中的产品均为儿童坐便器,请判断第二组图片中的产品外观是否与第一组图片中的外观相近似?

第一组图


第二组图

现在是不是不确定了,上面两组图中的产品到底近似不近似呢?我们来看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事情经过

第一组图是德珂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珂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儿童坐便器”,专利号为CN201630220563.1,第二组图为宁波优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生活公司在天猫贝能旗舰店销售的贝能儿童坐便器产品。

原告德珂公司认为被告优生活公司销售的儿童坐便器产品与上述专利外观近似,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故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主体部分的形状上存在较大差异,涉案专利的主体部分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底部逐渐内收,没有四个圆脚,整体造型圆润,类似鸡蛋状,与现有技术相比,整体呈鸡蛋状的圆润造型是其主要区别设计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主体部分为一体化设计,底部没有内收,具有四个圆脚,圆脚之间有拱形门设计,从整体看不像鸡蛋状,亦无圆润感

本院认为上述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在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的部位,且属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故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当当,课代表来总结重点啦!


上述判决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

第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管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标准。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综上,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