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费用减缓”?

什么是“专利费用减缓”?



在专利申请时,很多申请人对专利费用减缓”的概念并不了解,或者不太清楚。甚至有很多申请人一听到专利申请可以请求费用减缓,就以为申请专利是不要钱的。当然,这样的理解就存在了很大的偏差了,所以,我们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下“专利费用减缓”的概念以及大致的流程介绍。

专利费用减缓”,顾名思义,就是专利申请费的减缓,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即申请人可以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少交一定比例的申请费。并不是有些申请人理解的,申请专利是不要钱的。该交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该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费,这个还是不能少的。

201691日前,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

201691日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2019628日《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在申请费用减缓的时候,需要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应写明减缓理由,如果是个人申请费用减缓需要写上年收入,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收入状况,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是公司申请费用减缓的,需要提交公司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请求减缓专利费用。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目前可以申请减缓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部分年费等。详细包括以下四种:

1、申请费

2、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

3、专利复审费

4、年费(自首次缴纳年登印费算起,共10次)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

二、自20169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使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更正、撤销和惩戒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