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示范区分园高精尖产业培育项目审核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标准。按照《若干措施》中所列的五个支持条款,每个条款明确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支持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各类创新主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条件

1.项目应符合我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

2.项目拥有重大核心技术或关键共性技术,在技术、产品、装备、工艺等环节取得突破,处于国际领先或前沿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市场前景及社会效益良好,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3.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备实施并完成该项目的配套条件和能力。

4.成果转化项目应已取得科技成果,且正处在转化研发、小试中试、用户验证、小批量试生产等阶段,还未开展大规模量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应已完成临床前的各项试验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

5.产业化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稳定的技术产品,且首次实施大规模生产或推广应用,能在近期形成较大产能规模和销量,并取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应已进入II期临床试验。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创新内容不突出、扩大再生产的项目不予支持。

6.优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前沿基础研究专项支持形成、具备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条件的项目;但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阶段已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不再支持。

(三)支持额度

成果转化类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产业化类项目按照不超过生产线建设及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搭建对产业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

(二)支持条件

平台须一年内新建或正在建设且有实际投入,平台的服务设施、服务能力或服务模式具有创新性,对相关行业领域能够起到显著创新促进或服务提升的作用。

1. 符合我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

2.围绕某一细分产业领域,有效整合国内外产、学、研等多元主体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有一定研发资源、设备和力量,开展实质研发活动。

3.能够搭建技术创新平台,组织相关行业创新资源围绕产业链高端环节,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原创与颠覆性技术或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协同推进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生态发挥更大作用。

4.平台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总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

(三)支持额度

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信息系统建设、平台运营等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硬科技孵化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中关村各类创新主体搭建创业孵化平台,为以技术驱动开展产品创新、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助推创业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条件

1.平台建设条件

(1)重点支持在建或新建的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2)平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的面积占比不低于80%。

(3)平台总投资额不少于15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建安成本投入)。

(4)平台建设运营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5)平台运营核心团队具备创业孵化领域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6)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主要责任承担机构、各方职责和义务。

2.入孵企业标准

(1)入孵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入孵时间不超过60个月,入孵企业所在产业领域属于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领域。

(2)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0%。

3.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平台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并配备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专业服务。

4.增值服务

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财务、咨询、市场推广等服务。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路演、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三)支持额度

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信息系统建设、平台运营等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市区共同确定的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产业促进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和做强做大,支持入驻单位开展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条件

1.申请支持的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原则上应符合我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具有较强的创新特色。

2.应为市政府及市级科技、产业等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园区,或区政府及所属分园管理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建设和支持的创新功能载体。

3.已有或已建成地上建筑面积非自用且用于创新创业部分不低于5000平米,并园区主导产业企业签约入驻面积占该园区所有企业签约入驻面积比不低于60%。

4.申请支持的入驻单位已实现签约入驻且入驻时间为两年内,产业领域应符合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的产业定位或产业发展方向,与园区建设运营机构非同一实际控制人(满足以下第四项情况除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核心人才团队拥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高端人才和行业资深专家。

(2)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的园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500万元或市值(或最新一轮已完成融资估值)超过5亿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米的园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市值(或最新一轮已完成融资估值)超过1亿元。

(3)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或者在示范区、所在地的重大项目中获得示范应用,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解决方案,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围绕特色产业定位搭建共性技术研发或检测测试、工业设计、产品小试、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或创业孵化等服务平台,或能够整合创新资源,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并集聚一批具有技术实力的创新型企业,在服务产业集聚和构建产业生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支持额度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入驻企业、产业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建设、运营、房租、研发等投入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其中入驻企业不包括建设、运营费用);每家入驻单位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当期尚未发生投入的入驻单位,可给予50万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第二年起从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中扣除;每个园区补贴入驻单位不超过20家,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支持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

(一)支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已编制转型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会同所在区政府,对项目主体在存量盘活改造、生态治理提升、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及创新创业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

1.项目为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连片的整体区域,其中远郊园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20公顷;中心城区园区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

2.项目已编制转型升级规划和实施方案。

3.项目得到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专项支持且已启动实施。

4.同一区域,初次项目申报需在规划编制、存量空间盘活改造、生态治理提升、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创新创业系统建设等三个以上方面实施一批具体项目。且应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内完成。其中:

(1)规划编制方面指项目主体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自有团队编制区域转型等规划。

(2)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项目是指对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开展拆除重建、内部空间整理改造等内容。项目转型升级或改造利用后方向需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要求,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

(3)生态治理提升指在区域内开展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理、建筑节能、绿色交通、生态景观、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生态智慧管控系统等项目,申报项目需满足开展上述中至少三项生态治理内容要求,对区域生态具有提升作用。

(4)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指区域内有国家重大项目、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国际影响力企业入驻、高成长独角兽企业入驻、重大示范应用项目等落地。

(5)创新创业系统建设指在区域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服务平台等项目,对创新区域具有提升作用。

5.对以前年度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整体转型区域,在存量空间盘活改造、生态治理提升、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创新创业系统建设等方面实施的其他具体项目可予以延续支持,但同一具体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6.项目实施单位拥有与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盘活利用相匹配的注册资本金和独立团队,具有高精尖产业、创新创业生态的构建能力。

7.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支持或本办法其他条款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额度

按照项目在规划编制、存量空间盘活改造、生态治理提升、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等方面投资总额不超过30%的比例,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