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东莞、茂名、肇庆市等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府办〔2016〕58号文件精神,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受益公共服务,经商省财政厅,在去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简称服务券)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在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东莞、茂名、肇庆等9个地级以上市开展服务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券工作认识
2017年我省在广州等6个试点地区发放服务券3000万元,237家服务机构、3654家中小微企业上线,2183家中小微企业受益,达到了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扩大政策受益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以及了解企业需求、发现优质服务机构等预期目标,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学习交流,提高服务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推动全省服务券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各地要通过全省统一开发的中小微服务券管理系统加强全程监控和督导,确保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真实有效。在服务活动结束后,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服务机构服务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服务质量评价,结合中小微企业单项服务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真正做到绩效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督促检查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兑现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服务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串通等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缔其再次申领和兑现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地要加强服务券发放使用兑现全过程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如出现违规、违法、泄密等情况,追究相关承办单位及人员相应责任。
三、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有关地市要继续推进或督促原6个试点地区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要求,对2017年使用服务券支付但未完全验收的,要继续监督检查该类合同的实施情况,直至合同完成验收为止。
(二)鼓励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服务券工作,原6个试点地区所在市2018年服务券发放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去年,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本级资金投入,扩大政策普及面,惠及更多中小微小企业,并确保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三)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修订版)》(见附件)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确定服务券承办单位,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6月10日前制定服务券实施方案,8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发放,11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使用和兑现等工作,并于12月25日前将服务券工作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体系建设处)。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我委和相关服务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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