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新经信企业〔2018〕2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1号)规定,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制定了《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doc
附件 项目申报材料要件.doc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主要支持: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二)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五)中小企业融资项目;
(六)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项目;
(七)第三届“创客中国”新疆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二、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支持重点:根据《关于做好申报2018年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计划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8〕103号)要求,经审核准予开展的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服务,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的补助。
申报条件:
1.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资质的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且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2.根据培训人数、天时、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3.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区外老师交通费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的补助。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应于9月底前完成培训。
(二)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经各地(州、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司)在2017年扶助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场地的改造、装修、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同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司)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和应用等服务,满足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需要。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占60%以上)。
5.年服务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1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对南疆四地州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对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运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予支持。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规定,支持自治区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2017年为中小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发生的办公场地的改造、装修、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费用。
申报条件:经自治区经信委认定授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南疆四地州平台不低于8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南疆四地州平台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南疆四地州平台占60%以上)。
5.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比例在80%以上。(南疆四地州平台不受限制)
6.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30家以上(南疆四地州15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对南疆四地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对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运营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予支持。
(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已建成和在建两类,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建设以产业扶贫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1.对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帮助小微企业创业所开展的各种孵化服务产生的服务成本支出(包括减免场地租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专家指导、吸引战略投资、开展企业培训、进行政务代理、帮助市场开拓、推进商务信息交流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2.对在建小企业创业基地用于公用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3.针对南疆四地州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补助以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效果为主要依据。
申报条件:
1.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注册,运营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优惠措施。
(3)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占80%(含)以上。
(4)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6)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重点支持入驻企业较多、带动就业能力较强以及辅导小微企业成功创业较多的基地。
(7)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8)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
(9)对自治区经信委已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2.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在建创业基地期限在2017年1月-2019年12月之间的。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批复等。
(3)基地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已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
(4)建设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
(5)鼓励创业基地向银行申请基础设施贷款,对2017年有贷款的创业基地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
(6)同一项目在建设期间只允许申报一次。
3.南疆四地州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以产业扶贫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条件上予以放宽。
(1)已建成的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主体、运营时间、基地面积、管理团队素质、入住企业户数等方面予以放宽(运营主体前三年可由非企业法人申报,三年后逐步向企业法人过度;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厂房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入住企业(包括加工型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县级8户以上、乡村级4户以上),但必须是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成效显著的基地(户均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就业)。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2)在建的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主体、基地面积等方面予以放宽(运营主体前三年可由非企业法人申报,三年后逐步向企业法人过度;厂房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在建设进度、申报次数等方面不受限制,但必须是立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可以保证在2018年10月前有企业(包括加工型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入住,能够有效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基地(预计户均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就业)。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中小企业融资项目
支持重点:对2017年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小额短期融资债券等债券的中小企业,在发行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申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中小企业,根据发生的备案发行费、承销费、担保费、律师费、评级费、审计费、发行登记服务费等实际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项目
支持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补助范围为2017年新发生额,单笔累计贷款额15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余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6.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0.7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10%。
7.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9.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七)第三届“创客中国”新疆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重点:对各地(州、市)组织第三届“创客中国”新疆创新创业大赛分赛区活动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申报条件: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资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除小企业创业基地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外,其它各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和审核,下达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向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报送项目申报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
(一)各地(州、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州、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各地(州、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分配额度(具体金额以财政厅资金拔付文件为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原则,下达项目计划。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各地(州、市)经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报送2018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计划下达10日内)和绩效考评情况(2018年10月底前)。
附件:项目申报材料要件(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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