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

如何认定商标具有显著性?

1、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2、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为相关公众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3、整体认定。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

4、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就是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看是否具有显著性,不是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判断。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