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标准

1.新颖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专利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一般会遵循如下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判。

3.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