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为了火不遗余力,想申请“感觉要火”商标却被驳回没火起来

今日,小创查看商标文献资料,发现了一个有趣的商标,没错,就是这个“感觉要火”商标,申请的是滴41类教育相关的。

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感觉要火”商标,本想讨个好彩头,让自己的“商标”以后能够红红火火,却未料“出师未捷身先死”,“感觉要火”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不死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结果仍然被商评委无情驳回,可谓悲壮。

复审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9510号“感觉要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分析:为什么商标被驳回,申请复审商评委也被驳?

原来是这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本案例中,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并不具备其所说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小创提醒,商标创意时,要多想,多看,多咨询。不要以为的想讨巧注册一些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据结果反而是浪费时间,浪费金钱,最后还得不到商标权利,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