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范围下的商标标识能

现如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重视。商标申请是企业最基本的保护手段。但同时申请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等。有可能商标还没注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基于此,很多企业另辟蹊径,把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的商标标识主张著作权保护。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图形商标作为美术作品中的绘画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比较常见。

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著作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是因为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我国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

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的前提下,需要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酌定。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发生可计算的有形损耗,故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只能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酌定。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价值各有不同。商标的价值主要由其中蕴含的商誉来决定,与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无关,但决定作品价值的关键却是其独创性程度。如果权利人向法院主张的是著作权侵权,其诉称的重点应放在其主张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上,除此之外,也可以提交相应知名度证据作为参考。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