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的理解!

在撰写申请文件之前,首先要判断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对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正面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的概念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理解

利用了自然规律,是为了排除利用人为规定和经济规律等完成的发明,并不要求说明书中必须指明具体应用了什么自然规律。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技术特征,是指构成发明的一切具体的技术内容,这些技术内容结合在一起,限定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每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对产品权利要求而言,技术特征一般包括产品的组成、部件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等。

产品技术特征:零件、元器件、部件、材料、设备、产品的形状、结构、尺寸和产品的成分、元素、含量等。

对方法权利要求而言,技术特征一般包括该方法所涉及的步骤、条件以及方法中所涉及的原料等。

方法技术特征: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流量、熔点、折光率等技术参数。

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要看它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一般来说,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都是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效果都是技术效果。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已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二、发明是一种处于构思阶段的技术方案

许多发明人以为发明创造一定要生产制造出样机或样品才能申请专利,这是一种误解。

在专利法上,技术和技术方案有所区别。

技术方案是处于构思阶段,要是技术方案能在工业上应用,还需要工业化试验。

技术是比较具体的、能够直接应用在工业中,处于可应用的阶段。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发明定义,是指新的技术方案,并不要求是技术本身。

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仅是技术方案,并不要求已经达到可直接工业应用的程度,而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可。

专利法上经常讲“一种……产品”或“一种……方法”,其含义就是所说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申请专利并不要求提供样品或样机,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是一种形状、结构或其结合的示意图,并不要求标注尺寸和公差配合以及技术要求等。

三、技术方案的判断

1. 技术方案的判断,重点是判断该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

2. 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整个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

3. 一般情况下,技术方案的判断无需借助现有技术,如果通过阅读说明书尚不能作出判断时,可以通过与现有技术的比较来确定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4. 对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的判断步骤:

(1)权利要求中是否有技术特征,如果没有技术特征,则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不是技术方案;

(2)如果有技术特征,判断这些技术特征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能否起作用;

(3)判断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是否是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四、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

下列主题的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

1.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本身

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但其发生装置或方法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合成光束


权利要求为:一种光束,其特征在于:该光束的波长为484nm。

该申请涉及一种光束,而光束的波长为484nm是其本身的特性,该权利要求只对光束本身的特性进行了描述,光束本身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如果利用光束的性质来解决技术问题,则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一种利用光束测定物质成分的方法”,包括利用光束照射液体,通过测定液体对光的吸收来进行物质成分测定,该方法利用光经过物质时被吸收的特性,来解决物质成分分析这一技术问题,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本身

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但具有图形、平面、曲面、弧线等的产品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