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
2018-05-22 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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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高达800万、250万、200万。
主要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2.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2017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作为研发经费补助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
1.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3.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
申报材料及方式
1.在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点击“网上办事”-“在线申报”-“公共服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2.网上申报经初审合格后需打印报送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