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厦海委办〔2019〕75 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修订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惠台60条”),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47号),充分发挥我区对台区位优势,积极吸引台湾人才来海沧学习、生活、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条件。引进的台湾人才,应在海沧工作或创业、缴纳个税,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台湾优秀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统称为台湾优秀人才:
 
  1.在本地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并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
 
  2.领办创办企业在海沧年缴纳区级税收15万元以上。
 
  (二)台湾中青年人才
 
  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由专业技术职称部门颁发证书),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在海沧区内就业或注册创办企业的台湾中青年。
 
  台湾人才成立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万元,其中个人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二章 政策奖励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鼓励在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建设创业基地。区委台港澳办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福建省和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协助落实省、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新引进台湾优秀人才,引进前在厦无房产及购房记录,第一年给予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如在海沧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给予安家补贴15万元、分3年发放(每年5万元),安家补贴与住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青创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中青年居住。对入驻指定园区自行租房的台湾人才,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实际入住满3个月以上的台湾中青年人才按以下标准申请租房补贴:第一年按100%计算,第二年70%计算,第三年按50%计算。
 
  第六条 台湾人才创办企业,正常运作经营1年以上(含 1年)的,项目符合海沧区产业发展方向,上述1年内运营期间的营业额达30万元以上的青创企业,经区委人才办、区委台港澳办、区工信局、区发改局等单位牵头认定的,按台资部分实到注册资本计算,达1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开办补助;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部分 再给予40%的开办补助;20万元以上部分再给予30%的开办补助。最高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入驻指定园区,3年内给予最高100平方米或最高3000元/月的租金补贴。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租金按100%补贴,第二年租金按50%补贴,第三年租金按30%补贴。
 
  第八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相关培训,每人次补助培训费用的50%,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4000元,单人累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经济舱机票标准80%给予一次厦台往返交通补贴。台湾人才因结婚、生育、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确需立即返台的,可再提供一次厦台往返经济舱机票补贴,待返厦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新引进台湾人才每年可按照1000元标准在海沧辖区内的三级综合医院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 台湾人才在海沧工作期间,经职改部门确认评审或依据福建省人社厅出台的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文件取得助理级以上职称,且在海沧工作满一年的,按取得初级职称1万元、中级职称2万元、高级职称3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企业机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柔性引进台湾专家,每年在海沧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且薪酬总额达6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个人薪酬总额20%、最高10万元标准,给予薪酬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在海沧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对功能完善、符合条件的每年吸纳台籍大学生实习实训不少于1个月,人数达10人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人数达15人以上,给予补足到8万元,人数达20人以上,给予补足到10万元的基地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企业聘用台湾人才。企业每新招用一名企业年薪达30万元以上的台湾优秀人才,在企业担任中高层以上职务,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创业人才本人除外。台湾中青年人才与区内企业(国企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人才每月各100元社会保险补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及行业公会到海沧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开办补助。其中,每引进20名台湾中青年,在海沧工作满一年,给予5万元补助。引进30名台湾中青年,在海沧工作满一年,给予补足到10万元。第一年内提供最多1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5000元租金补贴。分支机构每帮助海沧引进一名台湾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1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或机构在海沧牵头举办有影响力的两岸人才、经贸、文化、科技等各类交流活动,经区委台港澳办牵头认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对接落实厦门市惠台60条相关政策内容。
 
  1.鼓励海沧区内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籍学生实习见习,对来厦实习见习台湾学生给予每月1980元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并在海沧区纳税企业参加实习(实习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2.自规定之日起(研究生自2018年4月10日起、本科生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新引进的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本科生(不超过30岁)每人2万元、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3.积极协助海沧区内企业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鼓励台湾同胞参评厦门市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对台湾特聘专家聘期3-5年内按每年20万元、总计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特别优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万元、总计最高150万元。
 
  4.协助在海沧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享受政策的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及台湾人才需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无条件退还已享受的政府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特别优秀的台湾人才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条 对2018年6月30日前已开始享受《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5〕41号)中相关扶持、奖励的企业,可按原有相关条款继续申请补贴至期满后不再享受新政策。(即补贴至2018年6月30日前)。
 
  第二十一条 台湾人才已经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相关的薪酬补贴、人才公寓等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上文中“新引进”是指2018年1月1日后到海沧就业或创业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上文中第七条款“指定园区”指海沧自贸区创业广场、海联商务大厦等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委人才办统筹落实,由区委台港澳办列入年度预算并具体落实,政策兑现由区委台港澳办统一受理,区工信局、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人才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至第十条规定,申请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海沧区委台港澳办、区委人才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