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2019-11-15 17: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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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一)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计收。
(三)引航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四)执行费率详见附件1-4。其他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本市文件按本通知执行。
上述降费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的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5、附件6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文件执行时间界定:集装箱货物进口以卸船船舶的离泊时间(即自4月1日零点后离泊的船舶按新的费率计),出口以集装箱进码头闸口时间(即自4月1日零点后进闸口的集装箱按新的费率计)。
申请单位于每年的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第二年的2月10日之前,向厦门港口管理局申报当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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