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
2019-11-15 15: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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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2017年3月中旬出台的厦人社〔2017〕70 号文件,将自然减员人数纳入了统计范围。
重要数据:
厦门市2016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6%。
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其中,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为上年度1-12月因退休或死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2016年度企业申领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2016年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2016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36%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金额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可登录厦门市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https://app.xmhrss.gov.cn/ggfwwt-auth/mnhr/index),网上公示--稳岗补贴公示中查询是否符合申领上年度稳岗补贴条件。
网上公示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可查询到申请领取上年度稳岗补贴条件企业的基本信息(含:企业名称、上年度1月份参保人数、上年度12月份参保人数、上年度净裁员率、本次可领取补贴金额、申领时间以及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申领的企业,点击进入厦门市对公综合服务平台(https://app.xmhrss.gov.cn/ggfwwt-auth/mnhr/index/),确认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无误后,自助打印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根据收款收据上提示的申领时间及申领地点,持收款收据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申领一次上年度的稳岗补贴。
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0、1、2、3的在每年第2季度,
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4、5、6、7的在每年第3季度,
单位社保编号尾数为8、9的在每年10、11月份,
向受理稳岗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稳岗补贴。
受理时间截止至每年的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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