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摘要
面向工商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集美区,以影视产业为主营的企业(以下统称影视企业),以及来厦并在集美区拍摄的剧组。提供18类影视产业扶持政策,包括:企业营收扶持、贷款贴息扶持、优秀企业奖励、企业上市扶持、影视股权投资......
主要申报条件
  (一)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影视企业;
  (二)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
  (三)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来集美拍摄的影视剧组。
  以上主体在本细则中统称为申报人。
 
  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影视器材租赁或制作;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衍生产品开发;影视场馆建设;影视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支持方式
  (一)企业营收扶持
  影视企业自在集美区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扶持,扶持幅度: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
  1、申报条件:
  申报人为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影视企业,其属于影视产业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需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以上。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6)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7)企业缴纳税收明细表。
 
  (二)贷款贴息扶持
  对影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集美辖区重点发展项目的,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6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所缴纳区级财政贡献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贴息补贴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1、申报条件:
  申报人用于实施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利息,在与市级贴息补贴不重复享受的基础上,予以贷款贴息补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情况说明;
  (5)贷款合同复印件;
  (6)贷款利息的支付凭证。
 
  (三)优秀企业奖励
  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具体条件及扶持幅度以《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6)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扶持
  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文件执行。(详情点击查看
  (五)影视股权投资
  按照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文件执行。
 
  (六)影视展会参展补助
  影视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参展的,按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级参展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1、申报条件:
  申报人经区文发办审批,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可申请参展补助。
  展会包括:(1)由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批准认可的国际知名电影节;(2)两岸三地五大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金像奖、金鸡百花奖;(3)大型知名文博会(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上海文博会、宁波文博会、敦煌文博会、山东文博会、新疆文博会、杭州文博会、西安文博会、海峡两岸文博会等)。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展会情况介绍资料;申报人经审批参会文件;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七)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
  鼓励开展影视活动(如影视交流、明星见面会、首映式等),经区文发办审批,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大型影视活动参照《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大型活动财政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集财综〔2017〕72号)文件执行。(详情点击查看 
  1、申报条件:
  申报其所举办的影视文化活动的,具体条件及扶持幅度以《实施办法》规定为准。申报开展大型影视专题活动的,参照《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大型活动财政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集财综【2017】72号)文件的申报要求执行。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活动方案、活动情况介绍资料;
  (4)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
 
  (八)鼓励影视剧本版权运营
  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具体条件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影视剧本版权所有企业。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剧本版权所有材料;
  (4)剧本版权交易材料;
  (5)剧本投资拍摄相关材料;
 
  (九)奖励影视精品
  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文件执行。详情点击查看
 
  (十)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集美
  引进的影视专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至8万元(含)以内,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扶持,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以上按照厦门市《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详情点击查看
  1、申报条件:
  纳税在集美区的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专业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人才相关凭证;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6)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一)鼓励高层次影视人才集聚
  按照《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集府办[2018]17号,详情点击查看→)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厦集委办[2018]92号,详情点击查看)文件执行。
 
  (十二)支持开展影视人才培训
  鼓励开展影视人才的培养培训,对设在我区的院校、影视企业等培训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培训,所培养的影视人才经考核被纳入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影视人才库,按培训周期分段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培训周期为4天以下的,按每位学员6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为4-6天的,按每位学员800元给予补助;培训周期超过6天的,按每位学员1000元给予补助。
  1、申报条件:
  对设在我区的院校、影视企业等培训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培训,参训人员不得重复,经区文发办审批,所培养的影视人才经考核合格后纳入影视人才库。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培训资质凭证复印件;
  (5)课程设置说明;
  (6)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人才库入库凭证;
  (7)入库学员简历;
  (8)培训人员合影照片。
 
  (十三)剧组集美拍摄补助
  鼓励影视剧组来集美取景、摄制。剧组经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摄制期间在集美区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租赁和设备租赁费用,据实给予10%补助,每个剧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人为具体条件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在集美取景、摄制的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剧组所在的影视企业,需在经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摄制期间在集美区发生的食宿、交通、场地租赁和设备租赁费用。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剧组来厦报备登记表复印件;
  (6)食宿、交通、场地租赁等服务合同复印件;
  (7)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8)发票复印件;
  (9)剧组在集美取景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十四)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发展
  对我区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申报条件:
  集美区辖区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产业园认定证书及市级奖励资金凭证等其他凭证材料;
  (4)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十五)园区招商引资奖励
  充分发挥影视产业园区的集聚功能,鼓励影视企业入驻园区,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招商奖励:新引进园区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自注册之日起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招商引资单位引进影视企业入驻集美区认定的影视产业总部园区的。引进影视企业首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招商引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引进影视企业的完税凭证;
  (4)引进影视企业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5)引进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六)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对影视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申报条件:
  影视企业租用集美区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内的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期限在政策扶持期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合同、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照片,不少于3张。
 
  (十七)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
  影视企业在集美区租赁并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服务空间,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申报条件:
  影视企业租用集美区的仓储空间,用于展示影视服化道、器材等配套设备的展示和服务,租赁合同期限在政策扶持期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合同、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4)仓储空间照片,不少于3张。
 
  (十八)摄用棚运营补助
  影视企业在集美区拥有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且每半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每月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1、申报条件:
  对摄影棚区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每半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摄影棚运营企业。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合同、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4)剧组拍摄报备登记表复印件;
  (5)剧组现场拍摄照片,接待的每个剧组不少于1张。
申报材料及方式
  1、申报人按本细则规定向经区文发办授权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并确认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和对应的初审材料移交集美区文发办;
  2、区文发办对所移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区相关单位会审,会审通过的,提交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扶持;
  3、集中申报、兑现:针对企业的涉税扶持奖励按一年一次奖励次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兑现;针对影视项目的扶持资金及奖励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一月份集中兑现一次。
  申报项目期限:发生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的扶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