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要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内容

政策资助类别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专利授权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是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主要包括专利奖资助(浙江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专利示范及优势企业资助(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认证资助。

三是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主要是指国外专利维权资助,企事业单位在国外对于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三、资助对象

注册或者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享受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四、资助资金申报

(一)须通过市级申报

按照发布的具体通知要求,个人或者单位须向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涉及的项目类别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补助;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3、专利奖获奖资助,具体为浙江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4、专利示范及优势企业资助,具体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国外专利维权资助。

其中,专利示范及优势企业资助、国外专利维权资助仅面向单位。

(二)不须通过市级申报

个人或者单位不须向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具体资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产局统计数据库数据、贯标认证机构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资助资金按照统计数据结合资助标准进行测算,并按批次进行拨付。涉及的项目类别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贯标认证资助。

其中,贯标认证资助仅面向单位。

五、资金分配方式

各区县(市)资助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的各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为:

年度某地资金分配额=K*(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

其中:K——某地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系数

根据某地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核定,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05;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1;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系数为0.95。

某地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专利奖励及企业培育资助金额、专利服务及维权资助金额,根据其占全市数量的比例,按资助标准进行分配。

六、法律责任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甬科知〔2014〕15号)同时废止。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宁波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