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9〕218 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经海丝基金联席会议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修订了《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海丝基金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丝基金,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吸引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服务我市企业“走出去”和经济发展“引进来”为主要运作目标。海丝基金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资源开发合作型、技术和品牌合作型、贸易带动型境外绿地投资或并购项目以及其他可回哺我市产业且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台港澳地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海丝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首期海丝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由厦门象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创投”)作为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并委托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和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联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及日常运营管理。后续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优秀管理机构,负责后续若干期海丝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第二章 海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海丝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财政资金、厦门自贸区财政资金、基金运行收益、基金管理机构跟投等。基金管理机构跟投比例合计不低于海丝基金对项目投资金额的1%。
 
  第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出资比例编制海丝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及厦门自贸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海丝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海丝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对财政出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 海丝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海丝基金围绕我市企业“走出去”和经济发展“引进来”的实际需求进行投资运作,鼓励引导境外优秀企业到我市建立总部、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与我市产业龙头强强联合,拓宽我市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
 
  第八条 海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投跨境项目,可投资于以下项目类型:
 
  (一)我市或拟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子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大股东、子公司)作为项目基石投资人的境外绿地投资或并购项目。
 
  (二)通过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WOFE(外商独资企业)、新建生产线等方式,达到回哺厦门经济发展政策目标的境外项目。
 
  (三)其他对厦门有产业和税收贡献的跨境投资项目。
 
  (四)对厦门有产业和税收贡献且具有潜在跨境投资需求的境内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40%。
 
第四章 海丝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海丝基金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自贸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管评估海丝基金运行情况及政策效果;
 
  (二)审议海丝基金重要规章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区管委会业务负责处室,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二)编制海丝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制定海丝基金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海丝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协调指导海丝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条 海丝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接我市有“走出去”意向的产业项目基石投资人及能够为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引进来”的投资项目,梳理储备投资项目;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三)具体实施通过境外投资备案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约定进行投后跟踪管理;
 
  (四)负责海丝基金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海丝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六)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海丝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七)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一条 海丝基金具体投资项目决策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理机构应将项目评估决策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海丝基金出资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丝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期实缴出资,出资条件包括:
 
  (一)投资项目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第十三条 海丝基金市财政资金出资程序:
 
  (一)基金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出资申请,并附投资决议等有关文件;
 
  (二)市商务局审核后向金圆集团下达拨付批文;
 
  (三)市商务局将资金拨入金圆集团账户;
 
  (四)金圆集团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四条 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程序:
 
  (一)在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出资条件后,基金管理机构向象屿创投发出缴款通知书,并附投资决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象屿创投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六章 海丝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海丝基金根据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周期和退出方式实现退出。其中,如以项目基石投资人回购的形式退出,可根据投资协议中与项目基石投资人约定的价格完成退出,无需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程序。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有关境外项目退出情况、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海丝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机构跟投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基金费用后,剩余部分循环可用于新一期海丝基金的出资(如有)。
 
第七章 海丝基金费用及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费用是指与基金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海丝基金的基金费用由海丝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 海丝基金的年管理费为海丝基金实缴到资总额的2%,如有项目退出需扣减相应投资成本。管理费自海丝基金首次实缴到资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指令及托管合同约定从基金托管账户中划款支付。
 
  第十九条 海丝基金的门槛收益率为6%。退出清算时,如海丝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对于符合第八条(一)、(二)规定的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其他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奖励20%给管理机构。
 
第八章 海丝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海丝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托管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海丝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海丝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8﹞162号)同时失效。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