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广告被“拦截” 腾讯主张赔偿500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某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称因杭州某软件有限公司研发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App,导致腾讯视频会员收费和广告收费受损,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腾讯视频” 运营者。腾讯公司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为维持网站正常运营以及支付高昂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其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展现少量、短时间的广告,腾讯公司据此来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付费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即用户支付费用开通会员,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这是作为无法基于获取广告费用而做的一种补充。这两种收入来源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经营模式。
经原告查证,杭州某软件有限公司是“乐网” 的运营者。乐网是一款“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App(以下简称乐网软件),并以“拦截视频广告、APP内置广告”、“去除烦人广告,让你安心上网,能拦截恶意烦人的视频广告和弹窗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安装的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可以在安卓端完全跳过腾讯公司视频App中节目播放前向用户播放的广告。基于腾讯公司的两种主要收入来源模式,乐网的屏蔽广告行为,公证的数据,公开及第三方独立机构报告中的用户量、用户渗透率等,腾讯公司已得出乐网在安卓端屏蔽腾讯视频的损失计算公式,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出相应损失数额。这些数据均说明乐网的广告屏蔽行为使得腾讯公司遭受了长期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研发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乐网软件,使得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在安卓端跳过腾讯公司播放的视频广告,导致腾讯公司腾讯视频会员收费和广告收费受损,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腾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安卓端对原告的腾讯视频APP广告屏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首页
产品
关于我们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