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进一步壮大电商市场主体 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6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我市电商市场主体,加强电商企业梯队建设,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原文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复苏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结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
(一)加大新电商招引力度。充分利用杭州电商优势资源,加大对全国范围内新电商企业以及项目的招引力度,促进新电商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吸引国内新电商企业落户杭州,鼓励其设立区域总部和具有集中研发、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落户、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我市电商市场主体,加强电商企业梯队建设,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新电商园区(基地)建设。创新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模式,打造新一代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积极鼓励建设集企业集聚、项目招引孵化、数字化场景应用、供应链整合、新技术新模式实验室打造、人才引进及培育中心建设、共富示范创建等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新电商园区(基地)。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加快新电商的智能化、网络化全渠道布局,打造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加快数字赋能促进消费升级。对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树立示范标杆。积极创建新电商示范工程,鼓励电商企业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在平台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团购、内容电商、生鲜电商、兴趣电商、智慧电商、直播电商、元宇宙等新赛道、新领域多元化发展,着力培育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大、新赛道成绩突出的新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电商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构建新型产业链体系
(六)推动品牌建设。丰富以杭货杭景、文创旅游等为代表的数字消费品类,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有知名度、附加值高的新电商产品与服务内容,助力打造“杭货”IP。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的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企业(以下简称Top10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Top10企业落户杭州、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且企业销售额统计数据不低于排名Top10时相应数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其当年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创建电商新品牌,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推动供应链拓展。鼓励新电商产业化发展,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打通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品牌打造、线下网点和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等产业链各环节。推动品牌商与新电商企业合作,引导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选品中心。在传统产业带聚集的基础上,在各电商平台建设一批新型产业带,实现产业带内部企业数据驱动、资源高效整合和项目联动孵化。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产业带,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运营主体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打造新电商服务业。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税务服务、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深化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对满足以下两类要求之一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帮助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成新零售企业,或帮助园区打造建设新一代电子商务园区,或帮助建成品牌馆、供应链、产业带的;
2.服务电商企业50家以上,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
(九)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新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参与浙江山区26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对口支援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当地农优特产业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十)扩大新电商城市影响。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新电商的宣传推广,营造新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县(市)、行业协会和企业办好新电商展会和活动,提升城市影响力。对有影响力的新电商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给予资助。对参加新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
(十一)构建金融保障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与新电商平台合作,创新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通过计划规模约50亿元的市级引导基金支持新电商发展。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新电商企业,按照我市“凤凰行动”计划予以支持。
(十二)建立人才培育体系。通过加大招引、分类认定、培育培训、强化赋能、引领服务等措施,全面加强新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将新电商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鼓励高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养。认定一批规范的新电商培训机构,对新电商培训机构每次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且年累计培训不少于300人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对严格落实省市防控措施,管理外卖送餐人员尽职到位,没有发生送餐人员感染,且站点场所和配送箱具等消杀到位的电商平台,每月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无接触配送”硬件设施的投入,对在核心写字楼、大型小区等区域设置物品投放外卖柜的,每台给予采购方购买价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台。
对进口国际邮件、快件因全方位消杀、静置等增加的成本,给予每件进口件1元的防疫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采取人证对比系统加强人员管理,对购买人证对比设备的,给予5000元/台的补贴。
对处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的外卖送餐人员提供数额不同的误工补助,保障其日常生活收入来源,对符合放行条件的,鼓励其开展区域内配送工作,并给予1元/单的奖励,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支持快递“进村”,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对新建的县级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分拨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贴;加快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对在行政村中新设立基层服务网点的邮政快递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运营满1年再给予补助2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农村地区的快递投递业务,按照0.3元/件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个网点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优化科技应用体系。鼓励新电商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运用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量子计算、硅光芯片、VR/AR/XR、人工智能、人机共生、数字孪生、高清影像、自动驾驶、无人机、机器人、NFT等创新技术,提升数字消费体验。支持新电商企业针对选品、营销等环节开发软件服务系统,借助新电商的数字化升级,推动商贸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等方向发展。对自行研发相关服务平台、系统并取得相关认证的项目,按其研发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研发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五)强化政府服务体系。按照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对新电商行业的服务管理,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新电商大数据运营监测统计体系,通过设立电商运行监测点,开展数据直报分析,完善对我市新电商企业的监测监管。鼓励各区县(市)、行业协会、机构设立新电商统计监测点,对设立50个以上新电商统计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所属协会、机构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监测企业数量增长20%以上的运行监测点,给予协会、机构同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健全行业自律及服务体系。支持与新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支持电子商务智库建设,提升政府决策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按照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开展物流、支付、统计、供应链、诚信等方面标准的研制及应用。
(十七)优化新电商发展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完善杭州电子商务地方法规,夯实法制保障基础。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为市场主体明确规则、划出底线,构建包容审慎监管环境。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中小电商企业加强交流衔接,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指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开展电子商务“三同”工程,鼓励同标,减少网货,促进线上线下同款同价同质。对符合条件的“三同”工程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十八)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电商统计监测体系,能够如实提供电商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十九)本意见所涉政策资金为杭州市新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其使用实行区县(市)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二十)本意见所涉资金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及各县(市)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其他区资金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十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约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再次申报电商奖补资金的资格。专项资金按项目绩效分期下达,对企业在首次下达资金后出现征信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未开展统计填报、不履行企业相关义务等情况的,后续资金下达和首付资金收回等事项依法依约处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新电商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