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申报条件:
      (一)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
      (三)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四)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五)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七)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八)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

二、扶持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后,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各区政府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成果完成证明(政府立项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证书”,若属企业自行立项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成果水平证明(主要指第三方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若无可不提供,认定时由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水平进行判定);
      (四)转化项目实施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五)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具有CMA或CNAS或CAL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应包含转化项目的主要性能指标或主要功能)、与转化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盖章上传);
      (七)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认证证书(如3C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四、咨询电话:
       创业树全国热线:400-6316-883。

五、申报指南:
      于2023年5月12日前,通过i厦门网站(https://www.ixiamen.org.cn)—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并盖章报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市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