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及材料

一、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提供材料详细清单

第一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发展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简况介绍(主要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制度、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销售团队的介绍、广告宣传形式及投入的介绍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各分(子)公司营业执照;

6、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实景图片、生产车间、实验室图片、仓储、物流图片等;

7、相关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

8、资质认证等相关证书;

9、获得的相关专利证书;

10、“创驰名商标领导小组”的成立文件(以公司文头出现,公司老总任组长)。

 

第二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非常广的证明材料

1、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推荐函、行业排名;

2、近三年来产品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以文字综述、表格、销售网络图三种形式表现);

3、产品在终端客户的使用图片(图片、合同、发票相对应)

4、参加的各类展会、产品推介活动的情况(包括实景图片、参展合同、发票);

5、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及奖牌;

6、媒体对该商标和企业的报道;

7、各级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观、视察的图片资料;

8、企业参予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和赞助的各种活动的情况资料;

 

第三组证据: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1、商标首次使用的证据(应提供使用该商标最早的销售发票和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宣传广告);

2、商标设计创意;

3、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图片资料(包括产品实物、包装图片);

4、公司所有商标的注册证、变更、转让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5、公司所有商标的国际注册资料。

 第四组证据:证明申请人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明材料

1、近三年广告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2、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合同;

3、商标近三年的部分广告发票;

4、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实景图片(报纸、杂志、路牌、灯箱、车体等)。

 

第五组证据:企业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1、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及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柱状图表;

2、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3、近三年的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合同;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销售发票。

 

第六组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情况的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检验报告;

2、客户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反馈情况。

 

第七组证据:商标受到的各种不法侵害和受保护记录(包括侵权行为事实、发生的区域、形式、处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