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2019-12-12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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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本区居民。
(二)就业困难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思明区居民。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
(一)《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银联标识的本市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厦门市思明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一)受理、审核 符合条件人员于每月1-10日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区受理、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
(二)汇总、审批 街道收集汇总各社区上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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