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摘要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主要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师(工)学院(校)并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二)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认定为招用应届毕业生。   
扶持重点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

支持方式
  招用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招用非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是指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第一家用人单位申领该毕业生首月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的12个月。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的最后截止时间不超过该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的11月。 
申报材料及方式
  申报流程网上申报、系统审核、携带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a) 所招用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首次办理提供,毕业证书查验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b) 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表格一式两份, 盖公章后一份报就业服务机构,一份用人单位留底);
  c)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1日至当月月底办理,“先缴后补、按季申请、逾期不补”。
  业务处理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